收藏 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
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
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
一、時 間:中華民國107年10月 19 日(星期五) 上午:9:00~11:00
二、地 點: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77號16樓
三、出席人員姓名:
理事共12人: 葉慶元先生、游成淵先生、鄭雅玲女士、劉汗曦先生、謝時峰先生、戴豪君先生、蕭棋云先生、洪詠智先生、洪欣儒女士、蔡立文先生、李文強先生、王瀚興先生
監事共4人: 邱文祥先生、康照洲先生、林敏浩先生、何淑孋女士
四、請假人員姓名:
理事:王郁琦先生、須文蔚先生、劉沁瑜女士
候補理事:許淑清女士、張中一先生
監事: 李佳霏女士
五、缺席人員姓名:(理監事不得委託及代理)
理事:無
監事:無
六、列席人員:
候補理事:林承峰先生、陳嘉琪女士、黃士洋先生
候補監事:李依玲女士
秘書長:鄒孟珍
會務人員:何沛倢、翁熙儒
七、主 席:葉慶元 紀錄: 何沛倢
八、主席致詞:略
九、來賓致詞:略
十、報告事項:略
十ㄧ、討論提案:
案由一:林怡蒼請辭常務理事暨理事一案,提請討論。
說明:
1.辭職書如附件一。
2.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規定:
人民團體之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或理事、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,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,准其辭職,並於會員 (會員代表)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。
決議: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起生效,由候補理事第1位許淑清遞補之,至常務理事於本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補選。
提案二: 陳芊汝請辭候補理事一案,提請討論。
說明:
1.放棄遞補聲明書如附件二。
2.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規定:
人民團體之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或理事、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,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,准其辭職,並於會員 (會員代表)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。
決議:通過,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起生效,於本次會員大會補選候補理事。
案由三:須文蔚請辭理事一案,提請討論。
說明:
1.辭職書如附件三。
2.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4條規定:
決議: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起生效,由候補理事第2位張中一遞補之,候補理事本次會員大會提出補選候補理事。
案由四: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(會計)一案,提請討論。
說明:
1.原會計人員楊于箴辭職,本會會計擬聘用舒福敏小姐。
2.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(理監事)擔任
決議:通過,自民國107年10月19日起生效。
案由五: 訂定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
說明:
1.本章程第15條規定,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2.如獲大會通過,送內政部備查。
決議:通過。
案由六:劉汗曦先生、陳嘉琪女士會員入會資格審查
說明:入會申請書如附件四。
決議:通過以上2位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案。
十二、選舉理監事:
監票:翁熙儒 發票:何沛倢 唱票:翁熙儒 記票人員:何沛倢
(一) 補選常務理事:許淑清當選常務理事,任期至111年01月25日止。
十三、散會